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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家事”立国法——《反家庭暴力法》解读
作者: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 来源:东阳日报 发布时间:2016-07-11 16:42:00

从1995年中国首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第一次提出“坚决制止家庭暴力”,《反家暴法》酝酿筹备了二十余年。最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作为中国第一部《反家暴法》,该法已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律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性质和法律责任,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依据,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五项基本原则。即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原则;共同责任原则;预防为主,教育矫治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特殊保护的原则;尊重受害人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原则。下面将本法几大亮点进行解读。

法治聚焦
精神侵害算家暴
什么是家庭暴力?在很多人的概念里,家庭暴力就是丈夫打老婆。事实上,据全国妇联调查,妇女、老人、小孩、残疾人等都是我国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在暴力形式上,尽管殴打等身体侵害仍是家庭暴力的主流,但辱骂、恐吓等精神暴力的严重性也越来越凸显。
对此,《反家暴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这一家庭暴力的概念比较符合中国国情,基本与国际接轨。从行为类型来看,除了身体暴力,明确包括精神暴力。实践中,夫妻之间的性暴力客观存在,已经有很多案例。定义虽然没有明确列举性暴力,但“等侵害行为”的表述,给了法官具体情况的自由裁量空间,也为日后制定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留有空间。
另外,在现实生活中,未婚同居的现象已经较为常见;而由于住房紧张等原因,有许多离婚家庭双方“离婚不离家”。为保护这部分人群的权益,《反家暴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在附则中增加准用条款,扩大了家庭暴力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有着同居关系、抚养照料关系、家庭雇佣关系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都可以依照《反家暴法》规制。反家庭暴力法不是婚姻家庭法,是社会保护法,家庭成员以外有着共同生活关系的人之间的暴力和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具有共性。这样可以更加有力地保护亲密关系中的受暴人基本人权,也是对我国反家暴运动的总结。
            监护人失职,撤销资格没商量
2015年5月,大连瓦房店火车站附近女儿向母亲挥拳的视频流传网上;南京一名男童因没有完成家庭作业,被养母抽打,背部、手部布满伤痕;浙江义乌一6岁女童被亲生母亲殴打致死……
我国现行法律中已有对“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规定。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根据相关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民法通则也有类似表述。与此前的法律相比,反家暴法首次明确了“暴力侵害”这一特征,这是对撤销监护人资格理由的明确界定,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都有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条款,但表述有些笼统和宽泛,或仅仅局限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操作过程中容易变成“沉睡的法条”,实践中全国鲜有被剥夺监护人资格的案例。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委会、村委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反家暴法》首次明确了“暴力侵害”的特征,让法律的操作性大大增强。
值得注意的是,《反家暴法》还要求,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抚养、扶养费用,以防出现失职监护人故意“甩包袱”的现象。
发现家暴不报告 学校医院等要担责
“官不究,民不举”,这是我国当前反家暴工作的一大障碍。对此,《反家暴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若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家暴或疑似遭受家暴,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要对报案人的信息保密。
专家指出,规定学校、医院、医疗机构、居委会等易发现家暴线索的机构有家暴强制报告义务,并鼓励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介入家暴事务,法律借此释放了一个明确信号,即家暴不是家务事,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有些父母动不动就用打屁股来教育孩子,这对孩子身心健康是极为不利的。这样的暴力手段不仅使孩子造成身体疼痛外,或将降低宝宝的智商。
《反家庭暴力法》把家庭教育纳入了法律范围,父母再也不可以随便对孩子进行所谓身体上的惩罚,“棍棒底下出孝子”“三天一顿打,孩子上北大”等等粗放型的教育方式也将随着历史潮流而去。
公安告诫制度
为干预家庭暴力提供了利器

《反家暴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轻微,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同时明确了告诫书的证据作用。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书面告诫可以警告施暴者不得施暴,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家庭暴力,警察可以通过出具书面告诫书的形式,是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家庭暴力的中国经验。同时,书面告诫书具有证据的作用,书面告诫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根据这一证据,法院可以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判决准予离婚,对受害者给予损害赔偿。
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隔离现实危险
《反家暴法》的一大利器,是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反家暴工作从事后惩治变为了事前预防。根据《反家暴法》,当事人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即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反家暴法》特别提出,申请人的相关近亲属,也被纳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
《反家暴法》强调,如果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因为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亲自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等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被申请人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可能被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若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总体上比较完整,包括申请、管辖、形式、措施、期限、执行等。长期以来,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依附其他案由,此次《反家暴法》将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为独立案由是一个突破,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独立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特别有利于及时保护家暴受害人。扩大了申请人的范围,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对于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同时,将法院受理的保护令申请分为一般保护令和紧急保护令,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签发保护令。这有利于及时阻断家庭暴力,隔离施暴者,避免暴力升级,以最大限度保护家暴受害者。
除规定通常保护令,增加紧急保护令;保护令内容除了禁止令、迁出令,还有弹性规定,根据当事人需要,采取其他措施,对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用足保护令措施,依法及时制止暴力发生提供了依据,值得肯定。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保护令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保护令发挥作用有了更切实的法律保障。
从预防到救助,“全链条”覆盖
《反家暴法》对反家暴工作的主管机构、社会责任、预防教育、司法处置以及救助措施等方面作出了“一揽子”规定。在家暴预防方面,《反家暴法》要求,工会、共青团、妇联、幼儿园、学校等组织和机构要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开展反家暴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要开展反家暴宣传,居委会、村委会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要配合协助;在救助措施方面,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需为家暴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所及临时生活帮助,法律援助机构需提供法律援助,法院也要相应减免诉讼费用。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表明了态度,体现了进步,打通了渠道,划定了红线,营造了氛围,顺应了民意,意义深远。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一是表明了国家对家庭暴力的否定和谴责,宣告了家庭暴力不是个人私事而是社会公害,不是家庭琐事,而是违法犯罪。二是彰显了国家对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举措,体现了时代的进步。三是畅通了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渠道,使家庭不再是隔离于社会的孤岛,家庭成员面对家庭暴力也不再孤立无助。四是为每个家庭及其成员划定了行为红线,任何人都不得越过红线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五是有利于营造全社会关注家庭暴力,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六是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回应了社会公众的期待和关切。
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家庭秩序的破坏、是对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威胁,更是对社会文明和法治底线的践踏。《反家暴法》是我国首次以 “家事”立国法,明确“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至此,家庭暴力属于清官难断的 “家务事”时代已经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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