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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级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的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1-04 15:28:00

(2008年5月26日东阳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3年12月27日东阳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2015年6月12日东阳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财政预算(以下简称预算)审查监督,规范预算行为,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浙江省审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预算公开、预算执行,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市级决算(以下简称决算)的职责,依法撤销市人民政府关于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工委)受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负责对预算草案、预算调整、决算草案的初审工作,承担市人大常委会监督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及公开的具体工作。

财经工委开展工作时,应当听取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汇报,进行调查研究,并可以聘请专家参与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审查监督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必须认真贯彻预算法律法规;严格预算执行,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增强预算的科学性、完整性和透明度,依法向社会公开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做到规范、公平、公开;强化政府债务管理,防范财政风险;建立财力保障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财政管理体制,健全公开财政体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预算绩效管理。

市财政部门具体组织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预算资金绩效。各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审查规范性文件、执法检查和视察、评议等方式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并可以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资料。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可以就预算、预算调整、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七条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市级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应当按照综合预算编制,反映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全部收支情况。

第八条 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后,编制全口径财政预算。

市财政部门应当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第九条 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应当细化。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第十条 市政府及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及其财经工委报送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市级预算草案以及市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并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及说明;

(二)一般预算收支总表和政府基金预算、社保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表;

(三)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和财政重点专项资金安排情况;

(四)当年拟新建的3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性投资重大项目的安排情况及说明;

(五)市级政府性债务情况和偿还机制建立情况;

(六)审查、批准预算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财经工委应当提前介入预算编制,及时做好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初审工作。初审时可采用多种形式,听取代表、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研究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预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政策的规定;

(三)预算收支安排是否科学合理,是否与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五)预算编制的完整性、细化程度是否符合预算法的规定;

(六)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

(七)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八)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确定部分部门预算提交大会进行重点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票决。

市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草案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市政府及市财政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市人大常委会的审查意见,并在七日内,将预算草案的修改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审查意见未被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七日前,市政府应当向大会提交预算草案正式文本,包括市本级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部门预算草案及其他必要的材料和说明。

有关材料和说明应当通俗易懂,一些财政专用术语附上名词解释,对各项事业投入、支出占比等增减变化情况,用图表形式直观体现。

第十四条 市政府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预算草案的报告或书面报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审查和批准预算。

第十五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主席团应当组织各代表团审议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及部门预算草案。

主席团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对市政府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审议及部门预算草案的专题审议情况的汇报,认真研究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应当结合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市政府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的预算草案以及部门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草案)。

第十六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议案截止时间前,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就预算草案及部门预算草案提出修正案。

预算草案及部门预算草案修正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如提出增加支出的,应当同时提出其他支出项目的削减,以保持预算平衡。

预算草案及部门预算草案修正案经主席团会议同意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表决通过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决议修改预算草案及部门预算草案。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作出批准与否的表决决议后,预算草案未获通过的,应当责成市政府对预算草案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并在三十日内将修改后的预算草案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重新审查批准,或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由市人大常委会批准重新编制的预算草案。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自预算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市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市级有关部门在市财政部门批复之日起的十五日内,批复所属单位预算。

市财政部门在批复预算的同时,应当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及其财经工委。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九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预算草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可以安排下列支出:

(一)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

(二)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以及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

(三)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

根据前款规定安排支出的情况,应当在预算草案的报告中作出说明。

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二十条 市政府应当在每年的六月至九月期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并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年预算执行情况。

市财政、税务部门应当每月向财经工委提供预算执行情况的资料,定期向财经工委报送一般预算、政府基金预算、社保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及税收完成情况分析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 逐步建立市人大常委会财政预算执行在线监督系统,及时掌握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增强预算执行的透明度,促进政府依法理财、科学理财。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支的执行及平衡情况;

(二)重点支出项目的资金拨付情况及执行情况;

(三)市级财政资金安排的重大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四)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及重点项目资金使用绩效情况;

(五)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情况和对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六)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及实现预算的措施落实情况;

(七)预算执行中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前,可以组织市人大代表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财经工委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前,听取财政部门的汇报,进行调查研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评估。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预算执行中的重大情况向财经工委通报。必要时,由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预算执行提出疑问或者具体要求的,财经工委应当将意见归纳整理,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经主任会议研究,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作出答复。市政府或者财政部门应当提交书面答复并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市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市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市审计部门在编制年度财政项目审计计划时,应当听取市人大财经工委的意见;在审计方案确定后,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市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市政府就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或特定事项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并报告审计结果。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结果提出审议意见或作出决议。

市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和其它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应当将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关于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及财政、税务、审计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和审查,按照《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办理。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向财经工委通报或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中央、省有关财政体制的重要政策、措施和决定;

(二)上级政府对本市、本市对镇(街道)或相关区块的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

(三)上级有关财政税务的重要会议精神;

(四)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及有关财政、税务、审计、会计的综合性报告等;

(五)应当通报或者报送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八条 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四)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对于必须进行预算调整的,市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数额等,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当年的10月15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提交财经工委征求意见。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应及时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三十条 当年预算超收收入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市政府及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编制的上一年度决算草案,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市政府审定,由市政府于每年的六月至九月期间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二条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照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决算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决算的三十日前,将决算草案的主要内容送交财经工委征求意见,并根据财经工委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对市级各部门、各单位的决算草案进行审核。市审计部门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市级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市审计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决算的二十日前,将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及审计工作的情况送交财经工委征求意见,并根据财经工委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财经工委可以对部门决算进行重点审查。市审计部门应当对重点审查的部门决算草案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送交财经工委,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决算编制说明;

(二)一般预算收支决算总表;

(三)政府性基金、社保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决算表;

(四)审查、批准决算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它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对决算草案进行审查。对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入情况;

(二)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三)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资金结余情况;

(五)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

(六)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

(七)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

(八)预算周转金规模和使用情况;

(九)预备费使用情况;

(十)超收收入安排情况,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

(十一)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落实情况;

(十二)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三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决算,必要时也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决算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者审议意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纠正或者处理,并在决议或审议意见要求的期限内将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财经工委应当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

第四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市政府对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要向市人大代表通报。

第四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自决算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市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并报送财经工委备案。

 

 

第六章 预算绩效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跟踪,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运行机制,健全完善覆盖所有财政性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以改进预算管理,优化资源配置,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绩效。

第四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要科学设置绩效指标,对财政资金安排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专项资金要进行绩效评价。审计部门应当对社会关注度高、使用财政资金数量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事项开展绩效审计,作出绩效评价。市人大财经工委应对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及绩效评价的结果运用情况进行监督。市人大常委会每年确定2至3个财政资金投入数额较大、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专项资金,进行绩效审计或评价。主任会议听取绩效审计或评价结果报告,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进行专题审议。

第四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要与预算编制有机结合,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审议意见,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降低支出成本,增强支出责任,强化绩效意识。

第四十五条 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逐步建立绩效公开和绩效问责制度。

第七章  预算、决算公开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市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市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经市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当建立预算编制与预算公开相关的工作机制,细化公开内容,落实公开职责。

第四十八条 公开的预算表格应当将收入编制到目,支出按功能分类编制到项,按经济分类编制到款。项目支出应当按项目分列。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及市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责令改正,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报批评,并责成市人民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责任追究审议意见,直至启动撤职案:

(一)不按照规定提交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

(二)不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公开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

(三)违反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决议或者决定的;

(四)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工作报告决议中提出应予纠正的问题不予纠正的;

(五)其他妨碍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进行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工作的。

第五十条 其他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章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监督中涉及有关问题提出询问、质询或者采取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方式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东阳市人大常委会

2015年6月15日

 

 

报:市委、金华市人大办

发:各镇乡、街道,市机关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抄: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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