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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审议意见督办的实施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1-04 15:26:00

2007年6月 26 日东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2年6月29日东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5年6月12日东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工作,进一步提高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审议质量和监督效果,根据《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计划、财政预算执行和审计工作报告,以及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报告时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归纳整理成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交办。必要时,可以召开审议意见交办会

第三条  “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采取以下形式反馈:

(一)“一府两院”直接办理的,由“一府两院”负责反馈;

(二)市人民政府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反馈;

(三)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独办理的,由办理单位负责反馈。

第四条  “一府两院”在接到审议意见后两个月或主任会议指定的时间内,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送交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然后以文件形式向常务委员会提交报告。内容突出承办机关研究处理审议意见采取的措施、解决的问题、取得的效果。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报告时间的,应当作出说明,研究处理完毕时再次向常务委员会提交报告,研究处理时间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实行销号制,对于审议意见落实到位的,根据报告情况逐条予以销号;对于审议意见列入工作规划、逐步解决的,要求在报告中提出落实路线图、时间表,明确完成时限;对于审议意见因条件限制难以解决或暂时不具备条件解决的,或者所提建议作为参考的,要求在报告中作出明确的说明。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审议意见办理情况,并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收到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报告经主任会议研究,可以建议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并进行审议。必要时,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第七条  建立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年末常务委员会会议安排听取“一府两院”关于年度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报告,并进行满意度测评。

满意度测评办法按照《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测评结果不满意的,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承办单位将重新办理情况报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审查后,再次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员不认真承办审议意见,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常务委员会将依法组织人大代表约见相关部门负责人,或者采取询问和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监督,并责成相关部门作出处理。

第九条  审议意见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及时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每年人代会,将人大年度审议意见及“一府两院”研究处理情况汇编成册,印发人大代表审议。

第十条  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的满意度测评结果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同级党委、“一府两院”主要负责人和党委组织部门通报。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织执法检查、专题视察、和主任会议和调查研究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交办反馈和督办,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东阳市人大常委会

2015年6月12日 

 

报:市委、金华市人大办

发:各镇乡、街道,市机关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抄: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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