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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刑事诉讼法修改(二)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4-27 16:36:00

 
刑诉法修改的最大亮点:“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许多重大修改,海内外几乎公认,此次刑事诉讼修改最大的亮点在于“尊重和保障人权”。

——法学专家陈光中

一、辩护制度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核心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

案例导读:20021010日,犯罪嫌疑人李文伟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李文伟家属委托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的刘选俊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接受委托后,刘选俊律师多次持相关证件到看守所要求会见李文伟,看守所均以李文伟案“涉黑”,应经侦查机关批准为由而未安排会见。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以桂阳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向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法院判决确认桂阳县公安局的行为违法,由桂阳县公安局赔偿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由此产生的费用174元。

立法释义: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除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特别重大贿赂的案件律师会见,须经侦查机关许可之外,辩护律师持“三证”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且会见时不被监听;自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查阅、摘抄、复制全部案卷材料。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等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案例导读: 1999年,赵作海因涉嫌杀人被刑拘并被逮捕,期间因无法忍受刑讯逼供,他做了9次有罪供述,并成为定案的主要依据。2010430日下午,被赵作海“杀死”的人赵振响回来了,59日,赵作海被无罪释放。

立法释义: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并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的排除包括两类:一类是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另一类是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三、改革审判程序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权

案例导读: 20023月的一晚间,与胡电杰同村的女村民郭瑞英和她的一对儿女遇害,很快,胡电杰被锁定为嫌疑人,之后胡电杰承认罪行。20027月,濮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杀人罪起诉胡电杰。200310月,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胡电杰死缓,胡电杰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之后案子就在濮阳中院、河南省高法之间反复地“拉抽屉”,濮阳中院三次判决死缓,河南省高院以同样的理由四次发回重审。在第五次审理时,濮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撤诉。直至20111月,河南省高院下达终审裁定,准许撤诉,这才结束拉锯战,胡恢复自由。

立法释义:新《刑事诉讼法》完善了第二审程序,限制发回重审的次数,保障上诉不加刑原则有效实施。规定发回重审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同时,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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