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国法治建设经历了风风雨雨的曲折和披荆斩棘的艰难,总体上廓清了法治天空中的许多迷雾。为纪念82宪法颁布30周年,总结我国三十年宪政实践经验,推动宪法的进一步完善和有效实施,实践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战略,以及国家人权和宪政事业,增强宪法意识和人权意识,加速推进民主、法治进程,本刊特设宪法学习专栏,将陆续刊登,以飨读者。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大法。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宪法颁布30周年学习专栏
1949年9月29日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既是中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纲领,又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共同纲领》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以前,实际上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共同纲领》除序言外,共有7章60条。第1章总纲,规定国家的性质、任务和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2章政权机关,规定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选举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第3章军事制度,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军队,受中央人民政府革命军事委员会统率。第4章经济政策,规定国家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第5章文化教育政策,规定新民主主义文化教育的方针和任务。第6章民族政策,规定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第7章外交政策,规定外交政策的原则。《共同纲领》的全面贯彻实施,为中国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准备了条件。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部宪法(54宪法):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对建国前夕由全国政协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宪法以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作为国家的总任务,并把党所创建的基本制度和党所制定的基本方针和重要政策予以宪法化、条文化,为我国后来的民主建设与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宪法》除序言外,包括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等4章106条。
第二部宪法(75宪法):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部宪法。这部宪法诞生于“文化大革命”后期,是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形成的,以“四个存在”、“阶级斗争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的“基本路线”以及“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学说”为理论指导,是一部在特殊时期产生的内容很不完善并在指导思想上存在错误的宪法,《宪法》全文共30条。如把“文革”产物“四大”写进宪法第十三条:“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
第三部宪法(78宪法):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部宪法。《宪法》全文共4章60条。这部宪法把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规定的全国人民在新时期的总任务“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在本世纪内把中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记载在序言中。这部宪法比1975年宪法有了重大变化,但仍然存在许多缺陷,它肯定了“文化大革命”的成果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和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分别对这部宪法进行了修改。
第四部宪法(82宪法):1980年下半年,在叶剑英委员长直接主持下,我国开始对宪法进行大规模、全局性的修订。经过两年多的讨论、修改,并经过全民讨论,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现行宪法)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第四部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并吸收了国际经验,是一部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大法。它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范围、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等。其根本特点是,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它规定,全国各族人民和一切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部宪法分为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五个部分,共4章138条。
现行宪法总体概述
现行的第四部宪法在1982年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经过了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四次修正。82宪法的颁布是改革史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以经济先行的常态国家建构具有了正式的宪法基础,同时也正式开启了改革时代法制建设的大幕,设定了法制建设的合法性基础和边界。然而,这不是一次孤立、与传统彻底断裂的创新事件,而是在政治决断和根本法意义上对54宪法甚至《共同纲领》的一种结构性的回归。正是在具有回归内涵的改革进程中,新中国的法统才具有了宪法上的连续性和正当性,改革才始终在相对保守的改良主义轨道上前进,而没有演变成再一次的激进主义革命。自82宪法始,中国赢得了三十年的改革建设稳定时期,迅速在经济、社会、民生、法治等诸多领域形成了某种“中国特色”且颇具规模化和结构性意义。然而,这毕竟是一部“改革宪法”,一部在执政党领导权体制下的宪法。82宪法在序言和总纲中写下了内涵极其丰富的宪政民主制度要素,但其条理化、程序化和制度化进程并不显著。“改革宪法”已然确立了“宪法出场,革命退场”的理性逻辑,并且承诺了对法治国家与人权保护的追求,但其政治理想和权利蓝图依然离我们的实际生活很远,群体性事件与维稳体制的相互刺激与恶性互动时时提醒着我们关于中国宪政的制度现实,百年共和的宪政转型还有待时日。
(张永炜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