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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视野下的“醉驾入刑”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4-26 15:20:00

 

 

  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开始施行,新增“危险驾驶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意味着醉酒驾驶这一危及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被纳入刑法调整的范畴。 “醉驾入刑”一年多来,我市醉酒驾驶的情况如何,备受关注。

老百姓说:治理醉驾,效果还是明显的

 去年5月1日,全国各地纷纷大张旗鼓的开展了酒驾、醉驾违法行为整治行动。同月3日,浙江开化的张某在东阳因醉酒驾驶被刑事拘留,随后被市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成为我市因醉驾受刑事处罚的第一人。

据统计,2011年5月至2012年7月,我市查处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2877起,醉酒驾驶147起,查处量与“醉驾入刑”前同期的酒驾3686起和醉驾931起相比,分别下降了21.9%和84.2% 。

数据表明,醉驾入刑的震慑效果明显,“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渐入人心。“今天我开车,酒就免了”逐渐成为酒桌上推辞劝酒的金牌托词,“打的”赴宴、找人代驾也成了喝酒后的明智选择。很多老百姓说:“喝多了酒去开车,就得坐牢,成本太高了,这招对于治理酒后驾车、醉酒驾车还是满灵的。”

检察官说:醉驾案件特征多样

从检察机关办理醉驾案件情况看,该类案件呈现多种特征:

特点一:醉驾人以外来人员居多,尤以外来务工人员为主。外来人员醉驾占到70%,其中87.5%为外来务工人员,来自全国七个省市,贵州的最多,占到56.25%。这类人群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外来人员中初中及以下文化水平的占到了87.5%,超过90%的人在案发之前并不知道自已的醉驾行为属于犯罪。

特点二:醉驾车辆以摩托车或助力车居多,且多为无牌无证驾驶。醉酒驾驶摩托车或助力车的占65.2%,无证或无牌的占到61%。在本市,摩托车、助力车已成为外来务工人员的主要交通工具,而迫于经济、社会关系等压力,他们怠于考取摩托车驾驶证或上牌照,也倾向于购买报废或已过检验期的车辆作为临时代步工具。另一方面,目前对于醉驾入刑的宣传重点还是放在轿车类机动车上,对摩托车醉驾并未引起人们足够重视。

特点三:各个被告人醉酒程度相差较大。醉酒人中,经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最低为0.81mg/ml,含量最高的达4.837mg/ml。

特点四:发案形式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公安交警部门例行检查时查获,二是被告人发生交通事故或者与他人发生纠纷,报警后,公安人员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发现。

特点五:从犯罪后果上,除少数人在未造成任何后果前,就被公安机关查获外,大部份多伴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造成车损或人伤的占56.5%,其中自伤的占20.9%件。

  特点六:处理结果一律拘役。我市对醉驾人采取刑事拘留的占77.5%,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分别占20.4%和2%,主要适用于事故中因受伤治疗而无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其他情节轻微的案件,所有醉驾案件都判处了拘役实刑,暂无一人被相对不起诉或判处缓刑。

醉驾者说:都只是因为那一丝侥幸

醉驾入刑,醉酒驾驶者的违法成本随之加大。同时,根据公务员处分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劳动法规中也明确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醉驾的成本究竟有多大?有人算过一笔账:

醉驾直接成本=1至6个月的拘役+罚款+吊销驾驶证+犯罪记录;

醉驾附加成本=心情沮丧+名誉受损+家人朋友担心+工作可能蒙受巨大损失+记入银行诚信记录+保险费用增加;

醉驾潜在损失=婚恋关系破裂+子女升学就业受影响+家庭经济生活受影响+……

但尽管如此,明知故犯者依然大有人在,究其原因,心存侥幸是醉驾者敢于铤而走险的最普遍心理。

侥幸心理之一:道路、环境条件好,以为不会有事。

今年2月的一天深夜,来自贵州的刘某在老乡家喝完酒,骑摩托车回家途中追尾撞上一辆轿车,造成两车损坏。他供述:在夜深人静时,路上车辆稀少,又只是在村子附近骑一下,以为没事的。

侥幸心理之二:自认为酒量好,自信不会出事。

33岁的金某酷爱喝酒,且酒量大。今年1月的一天,他在家喝了几杯啤酒后驾驶摩托车外出,途中与一辆轿车发生刮擦。经鉴定,其血样中的酒精浓度超过醉驾标准。他供述,自认为自己酒量过人,喝上几不可能醉酒。

侥幸心理之三:以前酒后也开过车,都没有出事。

在某企业上班的李某,在醉驾被查后说:“我开车两年多了,也知道醉驾要判刑,说真心话,以前也酒后开过车,都没出事,当时我觉得脑子还算清醒,才心存侥幸。”

侥幸心理之四:这时候不会有交警来查,应该不会有事。

去年7月的一天中午,赵某在酒家陪客户喝酒后驾车去单位上班,路上被设卡检查的交警查出是酒驾,其供述:“想想中午这么热,总不会有交警来查的,就大胆地开了。”

交警说:查处醉驾,还存在很多困难

困难一:法律适用存在争议。对于醉驾入刑的法律适用问题的争议一直没有停息,焦点在于醉酒标准和立案标准如何掌握。有人认为我国对醉酒的规定过于严格,应该提高标准;有人认为对酒精的耐受力有个体差异,应该以饮酒人的行为控制能力状况来判定饮酒人是否醉酒。有人认为,对醉驾行为不能搞一律入刑甚至一律判实刑的“一刀切”,对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依法不认为是犯罪;也有人认为,“一刀切”符合立法原意。

困难二:技术鉴定存在难度。要认定醉驾,必须以驾驶员血液检测结果中血样酒精浓度超过0.8mg/ml为依据。但目前,我市尚不具备检测能力,抽取的血液要送到金华市公安局检测;当前在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车基本上是超标的,发生交通事故或涉及严重交通违法,交警部门都要对电动车的属性进行鉴定,可金华市还没有鉴定机构,需送到杭州、温州等地鉴定。由此,导致无法及时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等鉴定出来,又可能找不到当事人,只能上网通缉,增加了大量的执法成本。

困难三:执法安全存在风险。驾驶人知道醉酒驾驶将面临重罚,在遇交警检查时,因恐惧往往会选择绕道、逃避、趁乱请人顶包,或紧锁车门不出,或假装停车趁机逃跑,更有甚者端瓶喝酒下肚说自己是停车后才喝的酒……同时,由于行为人酒后自制力降低,因此言语侮辱、行为反抗甚至暴力相向都时有发生,直接威胁执勤人员和群众的人身安全,还极有可能引发重大交通事故。

困难四:执法能力存在欠缺。对醉驾行为的处理由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对一直习惯于运用行政程序处理酒驾的交警,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执法人员的水平尚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加上该类案件数量多,发案快,办案期限短,政法各部门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凸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

人大代表说:根治醉驾需要多措并举

醉驾入刑,从全国人大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开始,就引起各界人大代表的高度关注,成为热议的焦点,也成为提交议案、建议较多的议题之一。对如何根治醉驾,代表们认为,单靠“抓”和“判”是无法达到目的的,必须形成全社会的监督、疏导氛围,用法律、行政、经济、教育等多种措施齐抓共管。

措施一:立法机关应当加紧制订关于醉驾的配套司法解释,统一执法标准,政法各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沟通,建立快速办案机制,依法严格查处酒驾类案件。

措施二:政府要增加警力资源配置和公共财政投入,增加执法机关办案的科技设备;政法部门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提高执法水平;人大要进一步加强监督,积极推动政府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推动政法各部门规范公正执法。

措施三:相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法制宣传,特别要深入农村、城郊、山区、工矿企业等地,加强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制教育;在最容易引发醉驾的餐馆、KTV、酒店显眼位置,放置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温馨提示,时刻提醒,警钟长鸣;号召全社会共同关注道路安全,自觉参与到抵制酒后驾驶的行动中来。

措施四:交警部门要继续保持对酒后驾驶的整治力度,继续推行灵活机动的常态化查处方式和异地查酒驾方式,加大对酒驾、醉驾行为的排查频率和密度,使酒驾、醉驾行为被查处,从以往“撞到枪口上”的小概率事件,变成“喝酒不开车,开车必被捉”的必然事件,以此促使司机放弃侥幸心理。

措施五:执法部门应与保险、银行等机构沟通协调,建立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保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对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人提高机动车保险费率,并依照规定纳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以此提高酒后驾驶违法成本,降低酒后驾驶违法比率。  

                   

 (蒋宣国 王攀 韦飞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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