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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刑事诉讼法修改(一)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4-26 15:20:00

 

    背景简介

3月8日,经过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被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进行审议,并于3月14日经大会表决以赞成票2639,反对票160,弃权票57通过。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了修正,至今已有15年。期间,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尤其是法治理念发生重大改变,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先后入宪,这对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提出了与时俱进的修改要求。近年来发生的多起社会影响广泛的诸如赵作海、佘祥林、杜培武等冤假错案暴露出了刑事诉讼法存在的诸多缺陷,更凸显修法的迫切性和必要性。十届全国人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按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一直在对该法执行情况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跟踪了解、调查研究,从2009年初开始,着手刑事诉讼法修改方案的起草工作。经过数年的充分酝酿和认真准备,形成了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今年两会,经过两次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被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由于事关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与每个人的基本人权,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牵动着广大专家学者与社会公众的神经,引起各界的高度关注与广泛参与。

修改的主要内容

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刑事诉讼活动是国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其诉讼过程与诉讼结果均与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基本权利息息相关。本次刑诉法修改一个最突出的亮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刑事诉讼法总则,并在多项具体规定和制度完善中加以贯彻和体现。

改革侦查程序健全强制措施

按照现代诉讼理念,强制措施应当具有诉讼保障和人权保障双重功能。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无论制度设计还是实际运作,均存在功能泛化甚至异化的倾向和现象,如赋予强制措施惩罚教育、刑罚预支、证据发现以及犯罪预防等额外功能,对此应当予以规范和改革。此次刑诉法修改,着重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必要的侦查措施,同时强化对侦查措施的规范和监督,防止滥用。

规范司法行为遏制刑讯逼供

规范司法行为,是我国司法改革确定的一项重要任务。而刑讯逼供是司法实践中久禁不绝的一种丑恶现象,不仅严重侵犯人权,损害司法公信力,而且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此次刑诉法修改,在规范司法行为、遏制刑讯逼供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要举措,重点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非法证据排除、送押被拘留、逮捕人等方面进行了修改。

完善辩护制度扩大法律援助

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强化法律援助,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律师辩护长期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老大难问题,修改决定在完善辩护制度方面具有很多亮点,取得了长足的进步。重点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诉讼的辩护人身份,保障了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和阅卷的权利,完善了法律援助制度。

完善证据制度保证办案质量

证据是诉讼的基石,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修改决定针对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在运用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总结近年来有关司法改革成功的经验,借鉴诉讼和证据理论研究取得的成果,对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作了重要修改和完善。主要是修改了证据的定义,补充完善了证据的种类,明确了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侦查人员的讯问行为,增加了行政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规定,完善刑事诉讼中的保密规定,完善了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在立法上确认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了证人和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制度。

健全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

审判程序的改革完善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头戏,涉及内容广,修改条文多,改革力度大。主要是对现有程序加以改革完善,包括庭前审查和准备程序、一审普通程序、一审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等;为了回应我国社会发展形势和司法实践需要,创制增设了四种特别程序,分别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强化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监督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内容。重点是扩展了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范围,增添了诉讼监督的内容,丰富了诉讼监督的手段,明确了诉讼监督的效力,强化了诉讼监督的责任,健全了诉讼监督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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