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1日东阳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东阳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朱建军同志辞去东阳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并报东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东阳市人大常委会
2016年11月21日
浙公网安备 33078302100050号